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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收益归属的基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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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21 14:37|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基础性原则——以配偶的“贡献”作为认定收益归属的重要考量标准

    由于“贡献”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门用语,且贡献的程度难以衡量,所以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最终将“贡献”一词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删去了。⑩但笔者认为配偶的“贡献”的确是确定收益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且也是实践中解决财产纷争的现实考量因素,回避并不能解决问题。

     “贡献”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该“贡献”对收益的取得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如果没有配偶的贡献,该收益不能顺利取得,或者虽可取得,但在数量或质量上会有明显欠缺。如果没有配偶的贡献收益仍可顺利取得,并且也不存在数量或质量上的欠缺,那么可以认定,该配偶的作为未达到法律对贡献的程度要求,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贡献”,则该收益属于一方个人所有。⑩

    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收益是基于个人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而产生,原则上应为个人所有;如果收益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等协力行为而产生,则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

2#
发表于 05-21 14:39|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同意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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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5-21 14:39|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同意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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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05-22 07:31|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楼主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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