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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夫妻双方的还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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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6-06 12:13|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当前学术界对于双方共同还款行为的性质已经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比如在2011年底,李某为结婚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总价30万元,其中个人首付20万元,贷款10万元。李某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婚后,李某与妻子陈某共同还贷6万元。现陈某起诉离婚,并认为现该房屋已升值为40万元,除去李某个人首付20万元,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20万元的一半,即10万元。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基于如下逻辑: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还贷,方能保住增值利益,而另一方将不再参与还贷。若此种情况下,双方均分增值利益,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尚未还清房贷部分所形成的房产增值部分应归继续还贷的一方所有。

    总而言之,在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同时,需要对离婚纠纷中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加强研究,由于其属于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问题,要求对各地司法意见进行分析,充分考虑到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动关系,并考虑到不动产和共同还贷款的所占比例因素,从而作出最为公平的处理,以充分保证双方的利益。

2#
发表于 06-06 12:14|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不错,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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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6-06 12:20|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值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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