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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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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6-03 09:39|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关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理论学说也有着不同的观点界定,在这里做详细说明:

     美国关于个人增值部分的界定。在美国国家各个州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一些州认为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有的州而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也可以从中看出‘个共同点,即在某些方个人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时,法院一定会先辨明其属于被动增值还是主动增值,其中,主动增值则由其中‘方经过金钱、时间、劳动或者是智力等而产生的增值,而被动增值则是指由于市场因素或或者是其他因素产观导致的增值,那么则在离婚财产中不参与分割。另外,对于从事家务劳动所导致的财产增值各个州对于其性质的界定也是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为此,‘些法院则认为,需要对外在因素财产增值中所产生的作用大小来划分。

    英国关于个人增值部分的界定。在这里以1970年英国《婚姻诉讼法和婚姻财产法》为例进行说明,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其中不享有的‘方若是用物资、金钱对那份财产进行改变,即对财产增值部分作出了贡献,为此,法律则承认其享有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受到共影响,在婚姻立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2#
发表于 06-03 09:40|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原来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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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6-03 09:43|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不错,学到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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