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同居”作出明确规定.刑法学界存在一定争议,基本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经验.但总体而言经历一个从模糊到逐步清晰的过程。
一种意见认为,“同居”是指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在较长时间里公开地、秘密地或者以夫妻名气名义共同生活.它不仅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关系。
也有意见认为,“同居”一词既不能仅理解为通奸.也不能只理解为公开或秘密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同居”,是指长期或较长时间里共同生活在一起.或者长期通奸或姘居的情形。
还有意见认为.“同居”既不是“通奸”,也不是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当理解为一定时期内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为.它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同居”是介于事实婚姻和“通奸”之间的一种行为。
就上述意见而言,笔者认为,与现行《刑法》的立法本意最为贴近的是第三种.因为,该意见明确的将“同居”与通奸和事实婚姻区别开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