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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与彩礼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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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25 17:03|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如果将彩礼认定为“通常的赠送”,则不管是否结婚,彩礼都不用返还。回归结果部分印证了这一推论。在“女方无故退婚”的情况下,认为彩礼是“通常赠送”的人倾向于选择不返还。在“双方都无过错,协议退婚”的情况下,其倾向于选择返还小部分。但在“因女方过错造成退婚”的情况下,其倾向于选择返还大部分。可见即使是将彩礼认为是通常赠送的人,也注重对过错方的惩罚。

     如果将彩礼认定为“借结婚索取的财物”,那么彩礼属法律禁止的事项,是无效行为,应全部返还。但回归结果与此全然不符。在问卷涉及的所有情况中,此类人都没有倾向选择全部返还。相反,在“女方怀孕或生育时,无论是哪一方无故退婚”,其都倾向于返还小部分。在“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管是不是过错导致离婚,都倾向于不返还和返还小部分。可见民众心中对“借结婚索取的财物”的理解与法律上的意义是不一致的。

    此外,认为“彩礼是男方对女方父母的经济补偿”的人没有显著的选择倾向。

2#
发表于 05-25 17:05|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楼主说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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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5-25 17:15|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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