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解释将“结婚登记”作为彩礼返还的关键因素,就如其立法理由所说“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不考虑双方是否举办过结婚仪式、是否共同生活、女方是否怀孕生育等因素;而习惯并不看重结婚登记的意义,更重视是否共同生活;随着两性关系的深入,解除婚约时男方要承担更多的彩礼损失。
(2)司法解释不考虑当事人对婚约的解除是否有过错,也不考虑是何方无故提出退婚,只要双方未登记结婚,一律全部返还彩礼。而习惯中过错方和违约方要承担彩礼损失的惩罚。
(3)法律将彩礼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还的条件。立法理由是“给付彩礼、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加之生活困难等因素,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离婚了的,实践中也大有人在。而且由于给付彩礼,全家已经债台高筑,生活陷于困境,此时这些人也大多要求返还彩礼,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激化矛盾”。但习惯对此并不认可,只有14.82%的人支持,近一半的人认为彩礼不应返还或返还小部分。在彩礼被共同使用的情况下,认为应该全部返还仅占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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