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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彩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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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23 09:02|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法律对彩礼返还比例的规定僵化,要么全部返还,要么全部不返还;也不考虑彩礼的归属情况、彩礼是否被共同使用、彩礼债务的承担情况、女方回赠礼物的情况等因素。习惯会权衡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彩礼的返还数额。

    从过错方是否应当承担彩礼损失的问题来看,习惯规则更为合理。法律不管退婚是否因男方过错造成,只要未登记结婚,一率返还彩礼,这样的规定不能有效地保护无过错守约方的利益。订婚意味着男女双方要开始排他性的交往,“由于男女双方的特点,同样是交往,双方的成本很不相同。在相同的交往时间内,女方实际支付的成本更高,因为女性的生育期相对于男子更短,自然恋爱期也必须适度压缩”④。再加上“由于生物原因和社会原因,男性一般比女性更难保持性忠诚,换言之男方更容易违约”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彩礼即是男性见异思迁毁约的成本。如果因为男方的性越轨而造成婚约解除,彩礼可为支付了更大成本恪守婚约的女性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如果因为女性的过错而造成婚约解除,则应该退还彩礼,如果习惯中女方还需额外赔偿,也应尊重习惯的规则。这样才能保护守约方、惩罚过错方。

2#
发表于 05-23 09:03|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同意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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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5-23 09:09|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楼主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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