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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之相关规定及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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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22 18:27|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我国涉及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规则的现行法律规范主要是以下三个条文。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对于个人财产在婚后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如何认定归属,法条没有作进一步规定。2003年12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第1 1条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认定为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由于此条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部分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基于不同理解制定出各不相同的指导性文件,导致同类型案件在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判决。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更使得普通老百姓面对这一问题时无所适从。针对立法的空白和司法实践中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首次明确了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2#
发表于 05-22 18:28|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原来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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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5-22 18:33|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不错,学到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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