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值(价格)上的提升。增值通常是由于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
根据配偶是否对增值的产生做出了贡献,可以将增值分为自然增值(被动增值)和人为增值(主动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提到了自然增值这一概念,从字面上理解,自然增值是指非人为的增值,美国法上把它称为“被动增值”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非因对方“协力”帮助而产生的市场价值的增加,也就是说,该财产的升值因素中并未加入对方配偶的“贡献”(协力),该财产婚后市场价值的增加既可能完全是由财产所有人自己付出努力的结果,也可能是纯粹的市场作用的结果。与自然增值相对应的是人为增值,也称主动增值,顾名思义,它是指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增值是由于配偶做出了贡献所致。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从而导致房屋在出租或出售时价值增加。那么此种贡献要达到何种程度才构成人为增值呢,此点将在后文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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