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是指对方配偶为收益的取得所付出的时间、智力、劳动、金钱等,从表现形式上看,可以是体力上的付出,也可以是物质上的帮助或智力上的援助,只要该形式能够为获取收益提供积极的、有意义的、具有一定客观效果的帮助,就可认为是做出了“贡献”。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贡献”是客观存在。仅仅是思想上、言语上的纯粹的精神支持和口头鼓励不构成法律上的“贡献”。
第二,必须与收益的获得有直接因果关系。有学者将配偶的“贡献”分为直接贡献与间接贡献,直接贡献是指对方配偶直接对收益的获得做出贡献;间接贡献指对方配偶对为获取收益付出劳动的财产所有人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或者为他分担了其他家务,使其能专心为获取收益而劳作,例如照顾子女、赡养老人等。该学者进而认为无论是直接贡献还是间接贡献,均能作为将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界定为共同财产的考量基础。⑩对这一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夫妻只要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免不了会有家事的分担、生活上的照料,按照该学者的观点处理就可能导致一种结果,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收益都可归入共同财产,这就没有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进行讨论的意义和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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