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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保护儿童的“社会性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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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3-10 08:14|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一般来说,儿童应当在家庭养育和保护的过程中健康成长。这种形态叫“家庭养护”。但是,对于因种种理由无法实现“家庭养护”的儿童,国家、社会取代家庭所实施的就是“社会性养护”。需要“社会性养护”的儿童,是指父母死亡的儿童、被父母遗弃的儿童、家庭环境不良的儿童(比如父母下落不明、长期住院、被监禁、离婚、再婚、有身心残疾等)以及父母存在但被虐待的儿童。无论何人,只要发现需养护儿童存在,都应当通过福利事务所或儿童咨询所或儿童委员,向福利事务所或儿童咨询所通告(《儿童福利法》第25条)。
    “社会性养护”分为补充性养护、支援性养护、替代性养护及治疗性养护。补充性养护是为残疾儿童进行治疗、教育及因父母工作由设施替代保护人进行的日托,比如智力障碍儿童通院设施、保育所等;支援性养护是对家庭所面临的养育问题进行咨询以及通过利用设施进行援助、支援,比如助产设施、母子生活支援设施、儿童家庭支援中心等;替代性养护是将在家庭中养育困难的儿童收容到生活型设施及集体之家进行养护,或者由养父母进行家庭性养护,比如设施养护(乳儿院、儿童养护设施)、集体之家、家庭型养护(养育父母、养子养父母);治疗性养护是指,在生活型设施对儿童自身行动上的问题、疾病、障碍等进行治疗、教育的援助及支援,比如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智力障碍儿童设施等属此类。这些都是从公益的角度对“家庭性养护”施以补偿性、支援性、替代性、治疗性的内容。
    以儿童养护设施为例,分析“社会性养护”最需要的儿童福利内容。儿童养护设施是儿童福利法规定主要设施之一。儿童养护设施主要收容需养护儿童进行“社会性养护”。养护设施中配置直接负责照顾儿童的儿童指导员与保育员。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社会福利设施等调查”,2008年10月,儿童养护设施有569所设施,入所定员为33,994人,在所儿童数为30,659人(在所率90. 3%)。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2月,儿童养护设施的入所儿童年龄为10.6周岁,平均入所期间为4.6年。入所对象中仅有少数是孤儿,占绝大多数的是有父母但父母无法养育的儿童。其中,受虐待不得不离开父母身边的儿童比例逐年上升(2008年2月的调查为53.4%)。在这种情况下,在设施内生活的大多数儿童,如果没有接受充分的自立支援与家庭支援,就无法回归家庭走向社会。因此,考虑合适的家庭支援与自立支援方式,尤为重要。2004年厚生劳动省以早期的家庭回归为目的,在儿童养护设施中专门配置家庭支援咨询员(family social worker)。理解出生家庭的情况,面对过去与现在,切实保持过去的重大人际关系,对于儿童的自我认知与自我肯定感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处理好儿童与家庭的关系,是支援儿童自立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做到自立生活必须具有基于将来希望的主体性与自尊感情的回复,日常生活中必要技能与知识的获得,经济上独立生活,以自身的意志决定精神生活上的自立。生活技能与知识体系化比较容易,通过儿童教育便可获得,但自立绝不仅仅是意味着生活技能与知识的获得,精神侧面的内容也很重要。
    今后,日本的儿童福利设施有三个课题需要思考:第一,设施长及职员要以《儿童的权利公约》中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核心把握“权利拥护”的意识和感觉;第二,在设施运行中充实第三方委员会的活动,积极接受第三方评价业务等,换言之将设施进行社会化;第三,设施长要具备2M (Vlanagement,Mis sion),即掌握经营管理能力和拥有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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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3-12 12:49|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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