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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对三类收益的基础内涵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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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21 12:40| 只看楼主| 正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在对孳息、增值、投资收益三类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内涵作出规定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孳息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出来的物,其最大特点是与原物相对应而存在。立法应当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对法定孳息的界定可以参考《日本民法典》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例如,可将法定孳息定义为“作为物的使用对价而收取的金钱和其他物,如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其次,增值是指物或权利在价值上的提升部分,增值与原物不分离,这是增值与孳息的本质区别所在。立法应当区分自然增值和人为增值,可将自然增值定义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非因对方协力帮助而产生的市场价值的增加。

    其中的补充性原则可以规定为:“一方对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婚后收益虽没有贡献,但对方以该收益作为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应以与无贡献方所取得共同财产价值相当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对于投资收益,笔者建议采用广义的界定,这样可以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较为吻合,即将投资收益界定为包括投资于企业、厂矿所获利润以及投资于诸如房地产、黄金、字画、古董等特定产品上所获得的增值收益。

2#
发表于 05-21 12:43| 只看楼主| 正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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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5-21 12:41| 只看楼主| 正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可以先保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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