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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老鼠仓”现象应快、狠、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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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30 21:07| 只看楼主| 正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由于没有有效的法律约束,所以私募出现老鼠仓也就不足为奇。针对这些行为,各私募有何高招?

        有类似规定的公司还有不少。深圳一家公募派私募明确规定了买卖股票流程:任何买卖股票行为,必须是信托产品先进行,其次是单账户的其他客户,然后是公司注册资本的自营盘,最后买入或者卖出的才是推荐股票的研究员、交易员或者是基金经理。

        调查中记者发现,有的私募内部要求跟券商、公募一样严格,明确要求研究员不能进行股票买卖。还有私募要求公司员工必须上报自己账户以及亲人账户持仓、交易情况。

        但在考核制度上,这些私募有独到之处。如某家私募,如果研究员推荐股票最终获得收益,所贡献利润的2%~3%将归研究员所有。还有的私募甚至要求研究员最好认购公司信托产品,使之成为利益共同体,以此杜绝损害信托利益的行为。

        有些私募则明确规定,研究员不能买卖自己推荐的股票,以及自己所研究行业的股票,但其他行业股票则不受限制。

        但不少市场派出身的私募则不以为然。他们认为,研究员是否提前潜伏无关紧要,不足以影响到投资决策,不会构成实质性影响。甚至有私募投研总监更是认为,这算是一种变相的福利。但他同时指出,既然研究员自己都买了,怕什么呢?只要公司推荐得好,研究员老鼠仓不会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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