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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02 15:29| 只看楼主| 正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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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实行“出生地”原则,也就是说,孩子在香港出生就可能取得香港的居民权。2001年7月20日,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首宗内地人香港生子是否拥有居港权案作出判决,“香港宝宝”庄丰源拥有居港权。由于香港实行判例法制度,也就是说,这个案例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均可以根据这个判例获得香港永久居民权。“目前香港方面仅要求内地有关部门重视,但现行法律还没有修改,因此,近期内的‘香港宝宝’仍然可以获得香港身份”
香港公司地址:香港灣仔北角木星街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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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子已经被babyappy于2007年10月02日 15:30: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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