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首页 同龄圈 育儿你造吗 好好ci 流行时尚 女人心情 败家妈妈 孕期话题 准备怀孕 幸福母乳站 幼儿护理
查看:1k|回复:2

我国彩礼返还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回帖 发帖
发表于 05-23 08:39| 查看全部|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国家制定法如果不欲成为空洞的教条,就必须考虑习惯法所维持的社会秩序”,“尽管国家法经常挤压习惯法,但它并不能取代习惯法,相反,习惯法反而对国家法具有补充功能。它不仅能够推动民事立法、克服民事成文法的局限并保持民法典的开放性;而且还是实现民事立法本土化的途径”。结合上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彩礼返还法律规定应借鉴习惯的合理做法,做如下修改:

     1.将支持彩礼返还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改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的”。

    2.增加下列规定:“在决定彩礼的返还数额时,人民法院应结合下列因素进行判决:(一)根据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女方是否怀孕、生育等情况,作出有利于女方的判决;(二)根据双方是否有过错,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三)彩礼的返还数额应扣除转归男方所有的部分、双方共同消费的部分、女方回赠礼物的部分及女方偿还彩礼债务的部分。”

    综上所述,“将无害的具有普遍性的民间习俗上升为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国家法,保证国家法的实施效果,其意义更在于它能使国家法与民间习俗保持协调统一,以和谐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而实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婚约彩礼法律制度只有吸收习惯的合理做法,才能最终被民众根本接受。

社区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