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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财产婚后孳息的归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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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21 18:14| 查看全部|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笔者认为,对孳息的归属认定应当区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不能搞“一刀切”。天然孳息的取得往往与人们的辛勤劳动不可分离,鉴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劳作的属性,一般情况下,除非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一方配偶确实未对该孳息的产生作出过贡献,否则天然孳息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对法定孳息,则要区分利息类收入和租金类收入予以分别对待。首先,对于利息类收入,通常情况下应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处的利息类收入,主要包括债券利息、股票利息与存款利息。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收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债券的利息收益;二是投资者可以利用债券价格的变动来买卖债券赚取差额。前者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后者应当属于增值类型中的资本增值。资本增值是指按照低买高卖规则转让债券所获得的价款扣除购买成本后的剩余部分,这部分收益的获得虽需倚仗当事人的主观努力,但对绝大多数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受市场价值波动的影响较大,因而从性质上归为自然增值较为适宜,应为投资者一方个人所有。股票利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从性质上看同样属于法定孳息。存款利息的取得是根据国家的货币金融政策,将货币存放于银行所必然产生的法定孳息。这几类利息收益都应当依据本金所有权的归属而归为个人所有。其次,对于租金类收入的取得,往往需要对房屋进行一定的修缮和管理以及对出租房屋等相关事宜进行操劳,因此租金收入一般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未作出任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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