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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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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11 09:49| 查看全部|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向月波将离婚归结为:边际效用递减、性效用递减、收益成本、信息不对称、效用最大化障碍。本文无意再去从经济学角度重新探讨导致离婚的原因是什么,而是更关注离婚过程中以及离婚后的当事人行为。

在离婚过程中,子女无意中成为焦点对象,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孩子一方在财产分割上将给予照顾。“短视行为动机”注定了离婚时争抢孩子,但拿到抚养权和相应的经济利益后开始将子女当作累赘,引发“二次官司”。实际上经济学中“欧拉定理”已经给出了财产的分配原则:如果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而且厂商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那么在市场均衡的条件下,所有生产要素实际所取得的报酬总量正好等于社会所生产的总产品。

这个定理的含义是:夫妻双方都作为“种子”(子女)的供给者,但获取抚养权的一方让“种子发芽成长”(子女健康顺利成长)需要花费一定的付出,那么按照正常的规律孩子长为成人后必然会取得收益,这部分收益是“种子”自然生长(父母都对孩子——不闻不问)下的收益和因父亲或母亲抚养照料下导致收益增加量的总和。那么就可以按照地区平均丁资水平、预期抚养年限对孩子未来的总收益进行计算,然后按照“欧拉定理”和现有财产状况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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