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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习惯与制定法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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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5-25 17:27|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婚姻登记条例》,都没有涉及婚约的规定,只有1953年3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解答》中指出:“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手续,男女自愿订婚者,听其订婚,但别人不得强迫包办。”根据上述精神,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为:(1)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2)婚约属于事实行为,没有法律效力,不能请求强制执行。既然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因婚约而产生的违约赔偿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法律不承认婚约的效力,但根据调研结果,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订婚及订婚时送彩礼的现象都很普遍,婚约在人们心中也具有约束力。高达74.55%的人认为婚约不可以随意解除;74.35%和73.05%的人认为无故退婚方和过错方需要向对方赔偿;退婚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受到普遍支持。虽然回归分析显示出年轻人、受教育程度高者和上网时间长者对婚约的约束力更加看淡,但其对精神利益的保护意识也更强,更倾向于支持精神损失的赔偿。

2#
发表于 05-25 17:28|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同意楼主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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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5-25 17:29|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楼主说的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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