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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法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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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4-25 18:52|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返还彩礼基本符合人之常情,但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却是,要不要求女方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规定返还彩礼是否以女方有过错为条件,法院通常而言理解为无此条件,笔者认为对女方不公平,毕竟订婚后女方受中国传统思想:订婚就差不多等于结婚的影响,在像陕北这类地方,订婚就差不多等于结婚的思想的影响,女方此时悔婚的情形实在少之甚少,立法只注重保护彩礼给付方男方的权利却忽视了女方的权利保护,立法的价值应该是公平而不应该偏袒于任何一方,笔者认为此款规定虽然在实践中对于一小部分案例会发挥很好的作用,但是对于解决女方无过错,男方过错严重比如男方又和第三方订立婚约,比如男方和第三方结婚等等,女方的权利该如何保护,此时女方有必要返还彩礼吗?女方的人身伤害又该如何保护?因此笔者不赞同此观点。罗马的时候,优士丁尼还认为如果未婚妻被吻了,则彩礼返还一半,那么我们呢,如果在今天未婚妻被吻了,之后因为男方的过错两个人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那么女方被吻可以说是一种损失吗,还是自己自愿的,那么如果说是自愿的,给付彩礼不也是男方自愿的吗?笔者认为只要把婚约理解为合同,把彩礼理解为婚约的内容,那么从合同的角度解决此类纠纷。不管哪一方有错违约责任就可以解决此类纠纷。违约责任的多少就是根据合同的内容彩礼来定的,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立法价值亦是追求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因此笔者认为采用合同制度解决纠纷更妥当。

2#
发表于 04-25 18:52|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原来这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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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04-25 18:56|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不错,学到东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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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01-31 19:33|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但是如果女方收到彩礼结婚后,又要离婚,那男方岂不是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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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01-31 19:35| 只看楼主| 倒序看帖| 发送站内信

现在彩礼少则十万多则几十万,可以去东莞几万次了,亲个嘴,同次房,就值几十万?你不是来搞笑的吧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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